電影介紹

電影 Primary Colors 風起雲湧
電影 Bee Movie 蜜蜂總動員
電影 Pleasantville - 批判五十年代
電影 由J. Edgar 談胡佛的一生
電影 Titanic 鐵達尼號 (泰坦尼克號)
電影 The Man Who Shot Liberty Valance 雙虎屠龍
電影 Gone with the Wind 亂世佳人
電影 34街的奇蹟 Miracle on 34th Street
電影 春風秋雨 Imitation of Life
電影 Pinky 一部講述黑白問題的電影

電影 12 Angry Men

2019-08-03 19:54:00

這是1957年由影星亨利方達Henry Fonda自己製作,自己演出的黑白片。這部電影被認為是對美國(西方)陪審團制度做的最具體的描述,這描述不是表面的,而是實質的探討。

這電影的劇本是先在電視上演出之後,再根據電視劇本改編的。可能因此更為完整細緻。片名12個憤怒的人(中文譯名十二怒漢)講的是12個陪審團員,他們為了一宗案子的思考過程。中英文名字都不太確切,因為這些人並非真正為什麼事情憤怒,也沒有理由憤怒。

歷史上對於這電影的評價非常高,因為它很明確的解釋了甚麼是reasonable doubt,解釋了美國(及西方國家)證明犯罪的責任在控方,必須有密不透風的證據才能使犯人被定罪。但這部電影有很濃厚的自由主義立場,也就是任何一件案子,都可以以任何理由擊敗控方的理據,在這樣的思維下,幾乎無可能讓任何一個被告被定罪。

製片及男主角是亨利方達Henry Fonda,他飾演12名陪審團中的一員,也是最具影響力的一個。其他的演員都非常有份量,演員的選擇也完全適合社會中各階層及不同性格人物的代表性。不過全部陪審團員都選擇了男性,這在今日難以想像。此外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情節都是在一間小房間(會議室)內發生。導演Sidney Lumet能夠讓12個男人,聚在一間沒有冷氣的小房間內的大半日的過程拍得這樣成功,可以說功力不淺。雖然這是32歲的他第一次導演一部電影(過去他只導演過電視劇)。包括這一部,以及他後來導過的多部電影都獲得最佳導演提名:Dog Day Afternoon熱天午後(1975),Network(1976),The Verdict (1982),不過都未得獎。

劇情:

在1950年代的紐約,發生一件懷疑18歲兒子殺死父親的案件,審訊之後,法官交代陪審團員必須有百分之百的確信,才能裁決被告有罪,因為這是一級謀殺罪,如果有罪就必須執行死刑。他並說,陪審團必須有一致的決議,少一票都不行。隨即宣布陪審團退庭商議。

這十二人隨即被關在一間會議室中進行思考,當天氣溫非常高,房間沒有冷氣,唯一的電扇也是壞的。而這些陪審團員幾乎一致認為被告有罪,都希望趕快達成協議,結束審訊而回家。他們根據的是兩個目擊證人的證詞,一個是住在罪案現場對面的一個女人,以及住在死者樓下的一個男人,他們都說聽見被告事發前和父親吵架,父親打了他兩巴掌,他威脅說要殺死父親,隨即聽到有重物跌落地面的聲音,那女人還見到被告高舉刀子刺向父親,隨即跑出街外。此外這男孩自己也沒有提出任何對自己有利的證詞,他說案發時自己去看電影,但是他沒有票根,沒有證人,甚至說不出自己看的電影的名字及劇情。而且這少年從十歲開始就犯罪累累,偷車,打劫,被送入少年感化院。

根據這些證詞,所有陪審團員都認定被告有罪,他們建議盡快投票,快快回家。但是舉手投票時,第八號陪審團員是唯一認為被告無罪的。因為不是一致決議,他們必須繼續思考。這使到所有其他陪審團員都不高興,問他有甚麼理由覺得被告無罪,第八號說:我不知道他是否無罪,我只是認為我們必須繼續討論,不能這樣輕率做下決定。(下圖:大家繼續討論:左起第三號陪審團員,依秩序到第十一號。中間第七號頻頻看錶。)

 

 

 

 

 

 

 

 

任職建築師的第八號還向其他團員強調,美國的司法制度,所有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都在於控方,被告完全無須證明自己無罪。所以只要控方的證據有一絲瑕疵,案件就可以攻破。

繼續討論的結果是將檢控官提出的證據,一項項擊破。他們擊破的理由不是正面打擊,而是利用相關聯想方式,讓人產生懷疑。比如說,商店有證據證明兇嫌買了那把兇刀,但兇嫌說他去看電影時,丟了那把刀,他的律師推測是被人撿到了做下兇案。所有陪審團員都懷疑那說法,但是第八號陪審團員就說「雖然難以相信,但是不能說全無可能」。他還拿出一把他自己在商店買的一模一樣的兇刀,說同樣的兇刀不是只有一把。

因為他能夠拿出一把相同的兇刀,就使到其中一名陪審團員產生疑慮,改變態度。

這時第八號建議,重新秘密投票,如果還是只有他一個人反對,他就認輸。結果這次多了一個人投票認為被告無罪。第三號陪審團員是最先堅持被告有罪的,他此時指責五號立場不一,隨風飄搖,五號憤怒跟他吵,此時九號承認是他改變主意,證明了三號是錯怪人,製造爭端。九號說他不是懷疑兇手無罪,只是覺得有疑點。

於是大家只有繼續討論下去。

陪審團員中,一號是頭子,他也一開始就認為被告有罪,但不參與討論。其他人中以第三號最有理論基礎,一開始就陳述了控方的理由,認為被告有罪。他的理據是,有兩個目擊證人,被告自己拿不出辯駁的理據。但八號陪審團員就說,兇案現場有火車鐵軌,火車經過的聲音會影響兩名證人的聽覺,包括兒子說「我會殺掉你」,以及重物摔落地面的聲音。

八號又說,如果被告殺了人,不會那麼笨半夜三點鐘又回到現場。自己開速遞公司的三號說,檢控官指出,他回去只是要拿回凶器,以湮滅證據。但是這就使到再有兩個人:五號,及十一號改變立場,變成有四個人認為被告無罪。(其中五號有可能是因為剛剛和三號辯論,而要與三號鬥氣。)

三號陪審團員認為這些人無可理喻,開始跟八號辯論。八號說他是因為自己的兒子反叛,所以轉移仇恨年輕人心態到兇手身上,兩人爭吵起來,三號氣憤中說:我要殺死你。於是八號說:當你說I’ll kill you時,不一定會真的殺死對方是吧?這句話又使到兩個人改變立場,變成六票對六票。

這時外面雷聲大作,開始下雨,房間沒有那麼熱了。八號繼續他的說服力。其中任職股票經紀的四號陪審團員指出,被告沒有理由不記得當晚看電影的名字,八號就問他:你記得昨晚八點做甚麼?當四號說出來時,他又問你前晚做甚麼?四號又答出來,再問:你星期一晚八點做甚麼?直到對方答不出,所以他結論說,並不是每個人都記得每一分鐘做的事。這一次又說服四號改變立場。

七號是個球迷,本來為了看球賽,一直主張快快投票回家,現在看到認為無罪的票數增加,他也改變立場,只求快快結束,這引起其他人不快,特別是十一號,他已改變立場認為被告無罪,覺得其他人不應當這樣做決定。

爭論中,開車行的十號譴責「那些人」,暗示是某些族裔的人,電影也暗示被告是某些族裔(義大利人,西語系,或是中東人),或是生長於貧民區的人,這句話使到其他人圍攻他,五號本人就是在罪惡頻生的slum長大,四號更叫他閉嘴。這時八號說「偏見足以影響判斷力」,這時「無罪論」一派明顯占上風。

這時候再一次投票,是九票對三票,九人認為被告無罪。(其中一次投票,左邊站立者為一號,他的左手邊開始為二號,依次到第十二號。)

 

 

 

 

 

 

 

 

最後九號見到四號陪審團員總是搓揉他的鼻樑,問出來他是因為長期戴眼鏡,鼻樑不舒服。這時四號想起來其中那位女目擊證人鼻樑上也有帶過眼鏡的印子,但是她出庭時卻沒有戴眼鏡,八號就說,即使是戴眼鏡的人,睡覺時都不會戴眼鏡,所以她即使是半夜起身見到兇手行兇,及逃走,也不會戴眼鏡,那麼她所見就不可能是真確的。

這次使到多了三人支持無罪論,唯一剩下的就是三號。

在其他人的壓力下,三號幾乎崩潰,他將案件聯想到自己反叛的兒子,撕破錢包裡兒子的相片,開始哭泣,並且說出「無罪」的決定。這使到十二人意見都一致了。八號幫三號穿上外套,一號通知守在門外的法庭職員,大家離開這房間。

 

製作與卡司:

任何人看過這電影都會得出結論,這電影是要重申美國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兩個原則:一是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義務提出自己無罪的證據;其次:陪審團必須在完全沒有疑慮的條件下,才能裁決被告有罪reasonable doubt,不能有一絲懷疑。而在這片中負起這一說服工作的(英雄)是八號陪審團員。

我在前面說過,這電影有很重的偏向自由主義的立場。好像陪審團員的選擇及形象,那個八號的職業是建築師,這是美國最受尊重的一個行業,這不是巧合,這是要讓一個自由主義者有完美的形象。而且八號由頭到尾都非常溫和,有理,不具侵略性,用他的soft sale方式推銷他的看法,逐一使到另外十一個人改變立場。

而那個一開頭就堅持被告有罪的三號,就被描繪是「好鬥型」,雖然他一開始最有條理,但是就要讓他多次向人挑釁,錯怪人,最後甚至要讓他崩潰,哭泣,這絕對是有意讓「有罪論」占下風。(下左為八號,有耐心的君子風度,右圖則是三號,情緒激動,脾氣暴躁。對比強烈。)

 

 

 

 

 

 

 

 

 

還有罪案的選擇也是經過精心挑選。選擇一個18歲的年輕人,畫面上是一個值得同情的大男孩。為什麼不選擇一個強姦殺人犯?如果是強姦殺人犯,這個八號也會用同樣的方式說服其他陪審團員嗎?以八號的思維,將沒有一個罪犯足以被判有罪。

而且雖然電影拍攝於1957年,種族問題已經是好萊塢的主要訴求。電影有意的選擇一個非傳統美國白人少年作為兇嫌,(一個分析說被告看來像是義大利人,中東人,或是土耳其人),以證明白人陪審團員可能有的種族偏見,用來作為抵銷罪刑的因素。

所以說,這電影是要為犯罪者說話的電影,是反對死刑的電影,是一部洗腦式的電影。無可否認亨利方達的立場也有一定影響,他一直都是一個忠貞民主黨人,而且立場非常的自由主義。

不過以娛樂性而言,這是一部成功的電影。12個大男人,聚集在一間小房間哩,每一個人汗流浹背,不斷擦汗,實在沒有吸引觀眾的條件,但是就因為劇本好,演員好,成為一部成功作品。每一次選拔最佳法庭影片時,都必定在前三名之內。而且也是英國及美國學校中最經常播放給學生看的電影之一。(可見其洗腦作用發揮得多大。)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的Sonia Sotomayor就說,她在大學時看了這電影之後才決定修讀法律。

不過最初推出時,電影並不賣座,也許因為前面說過的原因:一堆男人在小房間中的畫面不夠吸引人。(唯一另外一間房是廁所,大家輪流上廁所時,發生的交流。)是後來在電視中開始播出,才逐漸受到歡迎。現在每次看都覺得每一個細節都值得或是更適合在電視上觀看,因為細節值得聚精會神地欣賞。2002年觀眾網上票選歷史上一百部名片時,排名第23名。

這電影只花了三個星期時間拍完,而且預算更只有三十多萬元,可以說是極小製作。而亨利方達在拍完此片後決定不再做製片,因為花他時間及精力太多,他還是專心演戲比較好。(他自己和編劇Reginald Rose都沒有拿片酬,算利潤回扣,在當時等於沒有片酬。)

前面說過這個陪審團12人都是白人男子,在今天來說非常的政治不正確,所以在1997年重拍作為電視劇時,就安排了其中四人是黑人陪審團員,案中的法官也改成為女人。

這電影被提名三項奧斯卡金像獎:最佳影片,最佳導演,最佳改編劇本,三項都輸給 The Bridge on the River Kwai 桂河大橋

主要演員表:

馬丁鮑森Martin Balsam :一號陪審團員,也是陪審團領頭,職業中學美式足球教練;

John Fiedler:二號陪審團員,銀行職員,內向,沒有主見,容易被人左右;

李傑考布Lee J. Cobb:三號,速遞公司老闆,堅持被告有罪直到最後才改變主意;

EG馬歇爾E. G. Marshall:四號,股票分析師,善於理論分析;

Jack Klugman:五號,生長於貧民區,對於歧視及批評很敏感;

Edward Binns:六號,油漆匠,只要有道理就可以說服他;

Jack Warden:七號,紐約洋基隊球迷,推銷員;

亨利方達Henry Fonda:八號,建築師,用一人之力說服所有其他人改變主意,可以算是軟實力的煽動家;

約瑟夫史文尼Joseph Sweeney:九號,退休老人,最先被八號說服的一個,崇拜八號;

Ed Begley:十號,車行老闆,被形容為暴躁,自大,不講理;

George Voskovec:十一號,歐洲移民,錶匠,具有愛美國情操;

Robert Webber:十二號,廣告公司高層,腦子裡想的都是廣告,對本案發展不關心,也無所謂;

其他角色:

Rudy Bond:法官

Billy Nelson:法庭職員

John Savoca:被告

Click: 2293
About Us | Privacy Policy | Contact Us | ©2011